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管理制度 服装管理制度

 

文化馆所配备的服装、道具、头饰等物品适用于开展龙山文化活动,为了规范物品设备的借用,避免非正常的损坏或丢失,为确保龙山文化活动的顺利进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服装备品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1、演出所用服装、道具、头饰等一切财产归文化馆单位所有,未经允许,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出馆或长期借用。

2、演出物品因工作需要要携出文化馆或外单位借用,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经服装保管员登记,限期归还,写借用单后方可清点带出到期不还由服装保管员督促。

3、个人借用馆内物品,需到单位领导处办理借用手续,写借单,用毕后即归还,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借用物品,必须是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同意,贵重物品、易耗品不外借,请免开尊口。

4、如服装管理员调离本团,需将本人经手借出的物品还清,由领导签字后,方可离开。

5、服装及备品的借用,必须手续清楚,责任明确,借用部门对所借物品应加悟爱护,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如损坏或丢失,视损失大小予以修复或赔偿。

6、物品丢失、损坏由服装管理员作书面情况说明,经调查核实后,由领导做出赔偿或处理决定,并办理物品注销手续。

7外单位人员或个人借用服装备品因工作疏忽、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一律造价赔偿,并办理物品损坏登记或注销手续。赔偿金用于服装备品维修和置易耗品,不得用于它用。

8、服装管理员坚持做好进出物品的登记,做好备案后交给文化馆办公室备份借用手续在一楼艺术团团长处签字后,到二楼服装间办理借用手续。

10、装管理人员务必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物品借用单逐一检查,防止破损和缺件,如有损坏按规定处理。

11、见不依据实际情况说明者经发现后,一切后果由本人白负,领导做出处意见后借物人必须执行。

本制度自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龙山区文化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