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章程

 

( 草案 )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成与产生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理事长与执行理事

第六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理事的进入、退出制度

第九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等相关规定,按照省、市及主管局部署安排,结合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源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以下简称文化馆)的议事和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文化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文化馆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理事会对辽源市龙山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旅局)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根据决策权力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文化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文化馆形成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现代运行新模式,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能:

审议决定文化馆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审议决定文化馆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审议决定文化馆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

促进文化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领域的沟通。

第五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文化馆管理;馆长是文化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文化馆日常工作,馆长及副馆长等组成文化馆的管理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六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成与产生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龙山区文化馆馆长为理事长,由龙山区文旅局党委提名;设副理事长2,文化馆副馆长2名;设秘书长3名,其中,社会代表1名。在馆内工作人员代表产生;设理事8名。其中,社会代表3名,馆内业务骨干代表5名;理事会办公室设在馆办公室。

成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由龙山区文旅局主管局长担任;设监事3名,由龙山区文旅局主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文化科科长担任。

第八条  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产生,由文化馆根据理事会等额选举结果履行聘任程序。

第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空缺时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补充并委任,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十条  理事任职资格: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未受过刑事处罚;

2.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3.热爱文化馆事业,维护文化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4.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5.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6.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馆职工代表由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名;社会优秀文艺团队中产生。总体要求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2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事宜。理事会秘书长由理事会聘用,向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内部信息。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2.监督文化馆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4.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5.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和工作纪律;

2.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

3.了解文化馆的使命、政策、服务内容,关注文化馆变化与发展;

4.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5.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6.不得通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

 

第五章  理事长与秘书长

 

第十六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当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3.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4.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5.参与理事会决策,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文化馆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6.组织实施文化馆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报告;

7.组织拟订或建议修改文化馆用人规模、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和文化馆章程;

8.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秘书长按照理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第六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一般一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理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3.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理事长应当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在审议理事会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以电子邮件、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并载明会议内容等事项。理事会会议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各位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会议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即必须超过参会理事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有权投决定票。

    表决方式根据具体表决事项由理事长决定。经协商一致,所有参会理事一致同意的,可采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书面授权委托其他理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处理事务。由过半数成员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具有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成员应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理事的姓名;

    3.会议议程和议题;

    4.理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须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理事如没有合适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职责,未能应尽理事义务的,给予不良评价;理事未征得理事长同意,多次缺席理事会会议且缺乏正当理由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文化馆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利用职务非法谋利,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理事的进入、退出制度

 

第三十五条  理事的进入按第七条至第九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和执行理事因人事变动须退出理事会的,由龙山区文旅局提议,经理事会审议退出。

第三十七条  理事退出遵照自愿原则,自愿退出的理事须向理事会递交自愿辞去理事的申请书,政府部门和社会团队的理事代表须同时递交委派部门的同意证明,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三十八条  政府部门和社会团队的理事代表离开原单位或社会团队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三十九条  理事不履行义务或触犯法律的,按第七章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报龙山区文旅局备案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并报龙山区文旅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