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工作制度
目录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年度报告制度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信息公开制度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绩效评估制度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 讨论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理事会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章程》(以下简称《理事会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理事。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三条 理事在审议决策之前,应对所审议决策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
第四条 理事在审议决策之前,应对所审议决策的重大专业事项咨询专家意见。
第五条 理事在审议决策之前,应对所不清楚的事项咨询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行政执行人或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理事在审议决策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审查该事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章 决策失误追究的情况及方式
第七条 理事有以下几种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予以追究责任:
1.未经充分调查研究就做出决策的;
2.重大专业事项未经咨询专家意见就做出决策的;
3.对所不清楚的事项未咨询行政执行人或财务负责人就做出决策的;
4.在理事会会议上如持反对意见而没有投反对票的。
第八条 决策失误追究方式
1.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轻微损失的,由龙山区文旅局在理事会议上予以谴责。
2.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由龙山区文旅局通报批评。
3.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龙山区文旅局免去其理事职务。
第四章 免责情况
第九条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艺术馆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条 理事按程序进行决策所造成的决策失误予以免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并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负责解释。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年度报告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发布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公共服务信息,依据《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年度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年度报告应于次年初向理事会提交审议,理事会批准后报市文旅局备案。
第四条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年度报告每年初通过网站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
第五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年度工作报告;
2.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3.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年度报告的格式以白皮书形式发布。
第三章 年度报告产生的程序
第七条 年度报告的产生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经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馆务会讨论通过;
(二)经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报龙山区文旅局和事业单位登记局备案;
(四)网站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负责解释。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信息公开制度
( 讨论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开性、透明性,保障公众知情权,建立规范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依据《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信息公开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
第三条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应通过本馆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各类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应主要包括:
1.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理事会章程;
2.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年度工作报告;
3.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4.按照上级要求的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5.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培训辅导、广场文化活动、展览展示、文化赛事等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6.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五条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信息公开应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信息宣传部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各方面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公开文稿;
3.理事长审核同意,或其授权的分管馆领导审核同意;
4.创编部发布信息公开公告以及实施信息公开。
第六条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众需要向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取得某项信息,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广场活动类信息向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文艺部咨询;
2.阵地服务类信息向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群文部咨询;
3.培训辅导类信息向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培训部咨询;
4.文学类信息向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创编部咨询;
5.美术类信息向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美术摄影资料部咨询;
6.其它各类信息向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办公室提交申请,办公室进行审核。如属非禁止公开的信息,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馆领导和馆主要领导逐级批准后答复申请者;如属禁止公开的信息,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分管馆领导和馆主要领导逐级批准后,答复申请者。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档案部、信息宣传部负责本馆信息公开事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具体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发布:
1.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网站。
2.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微信平台。
3.信息发布会。
4.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
5.其他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负责解释。
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绩效评估制度
( 讨论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任务和“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作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规范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机构的管理运行,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依据《辽源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8-2020年)》、《辽源市“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市政府主管局依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方法,对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服务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围绕不断提升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工作中的主导职责,由主管局积极吸纳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代表参与具体评估工作,推行由专业机构承担具体评估事务的第三方评估。
(二)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方案与工作流程,并结合实际向社会公布。评估全过程坚持重事实、重数据、重群众满意度。评估行为和结果应结合实际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评促改、提高效能。评估工作坚持严格要求,结合工作特点,详细对照相应的指标体系或服务标准,认真查找不足、发现问题。重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创,发挥评估对创新创建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能的重要作用,带动文化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方法
第四条 评估对象为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及实施的市级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活动等。
第五条 评估内容:
(一)馆舍公共文化服务情况。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基本服务。包括:场地设施免费开放情况、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情况、文化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流动服务情况及地方特色文化保护传承情况。
2.服务效能。包括:辖区居民对馆内基本服务项目知晓率、辖区居民参与馆内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人次及比率、辖区居民人均到馆次数、服务创新和服务品牌建设情况、不同群体对服务的满意度。
3.管理运行。包括: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
(二)市级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活动。将市政府及主管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举办,龙山区文化馆承办、协办的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或重大文化项目,纳入绩效评估范围。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组织准备。包括:组织实施主体的资质、实力、专业水准、业内影响力,组织实施者对所承接项目了解的深度及前期论证情况,组织实施者制订并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
2.项目实施。项目时间、地点选择的合理性,项目各子项安排顺序、间隔的合理性,项目设施设备的预订、安装和使用情况,项目进程中预热发动、氛围营造、过程宣传、成果传播、经验提炼等安排及执行情况,对参与群体及规模的预测和实际引导和妥善安排情况,项目安全、消防、环保、应急等措施协调配套及落实情况。
3.资金使用。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决算的及时性和合理性、项目资金透支或结余情况的处理、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服务效果。活动项目参与总人数及增长情况,不同群体对活动项目组织、内容、效果的满意度测评,活动的连续性和品牌建设的影响,活动项目引起重要媒体关注报道的情况。
第六条 评估方式。采用政府主导、专业配合、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方式,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确定评估项目。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推进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引入外部评价机制,促进绩效评估的民主化,提高绩效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第八条 依托由龙山区文旅局牵头的创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负责绩效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九条 绩效评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由龙山区文旅局负责确定各年度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并组织实施,龙山区文化馆全力以赴配合,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具体方法如下:
1.现场检查。对评估对象的服务或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对设施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服务规范及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服务人员精神面貌,现场服务状况等进行检查。
2.现场访谈。以座谈、随机访谈、暗访等方式,对现场或周边群众进行访谈,了解评估对象的服务情况。
3.问卷调查。以问卷调查方式对现场或服务区域的群众,进行知晓度、满意度测评。龙山区文化馆要建立反馈机制,于各项活动中进行随机调查问卷,并进行归档立卷。
第十条 评估工作要求:
(一)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制订绩效评估办法,明确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程序和方法以及评估结果应用,完善绩效评估结果反馈机制。
(二)建立绩效评估责任制。明确评估相关人员职责和纪律要求,评估过程尽可能不影响评估对象正常开展工作。
(三)被评估单位和项目要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积极配合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绩效评估工作的监督,实行公开举报制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举报评估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评为百分制。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低(60-69分)、差(60分以下)等五个等次。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公开,成绩不合格要求限期整改,对效益不理想的活动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评估等次连续两年为“低”或“差”的活动项目,要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分析,并制订整改方案及措施报龙山区文旅局。
第十五条 经核实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根据评估结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整改存在问题,调整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和规范日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可根据施行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辽源市龙山区文化馆负责解释。